江苏省疫情薪资调整方案(江苏疫情工资标准2021)

因疫情至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员工工资如何支付?疫情下企业如何生存 、员...

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 ,员工工资支付方式需分阶段处理:停工停产未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需支付生活费,但具体标准存在争议 ,需结合司法实践与企业协商确定。

优先协商休假:在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可以优先与员工协商休假安排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如果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复工的 ,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指从休假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法律分析: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 ,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因国家管控不能上班的 ,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管控需要员工仍然不能正常上班的 ,企业应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各地标准有区别 。以广东地区为例,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直发到员工能够正常上班为止。

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规则如下: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 ,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

2021年江苏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时间: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金额随2021年7月养老金发放到位。

定额调整:2021年,江苏省为每位退休者每月增加31元 ,相比上一年降低了3元 。这一调整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 ,旨在弱化平均主义,更加注重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挂钩调整:挂钩调整标准在全国较高,旨在体现社会效率和激励。

普遍调整 基础养老金增加:每位退休人员每月基础养老金统一增加31元 ,确保所有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养老金的增加,体现了公平原则 。挂钩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加发,旨在激励参保人多缴费 、长缴费 。

疫情后的股权激励方案

〖壹〗、疫情后的股权激励方案应保持既定规划 ,无需做特别调整,可向共度疫情的合适员工授予股权激励,也可引入基于现金的中长期奖励计划替代调整股权激励策略。具体阐述如下:股权激励无需因疫情做特别调整股权激励着眼长期:股权激励是一个需要着眼长期未来、从长计议的激励体系。

〖贰〗 、疫情后中小企业可通过明确股权激励核心目标、选取适配激励模式、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结合企业阶段与行业特性等措施用好股权激励 。具体如下:明确股权激励的核心目标解决短期发展瓶颈:疫情期间企业现金流紧张 ,刚性成本支出压力大。通过股权激励可锁定核心人才,避免因短期工资发放困难导致人才流失,减少无形损失。

〖叁〗、疫情期间企业现金流紧张 ,若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将进一步削弱企业竞争力 。股权激励通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提高其离职成本。例如 ,员工若离开企业或出现不利于企业的行为 ,将失去股权收益,从而增强人才稳定性。

〖肆〗、定时:建议以一年为周期进行工资与股权的转换,一年后兑现股权或支付现金 。案例启示股权激励需自上而下推动:创始人需愿意分享股份 ,才能激发团队积极性。灵活设计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设计弹性薪酬方案,如小米的30%或70%转化比例。

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养老金会调整吗,退休人员的待遇还有保障吗?_百度...

020年虽受疫情影响 ,但调整流程未中断 。疫情下的调整节奏:社保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为企业减负和稳岗就业,导致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时间可能延迟,但调整比例和实施时间仍会结合疫情发展动态确定。补发机制: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的养老金差额会补发到位 ,确保退休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调整背景:尽管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政支出压力增大,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减收4700亿元以上 ,但国家仍坚持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通过多策并举保障民生 。调整办法:定额调整: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体现社会公平 。

疫情影响收入:受新冠疫情影响 ,国家出台了阶段性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2月到6月免征养老保险,大型企业2月到4月减半征收养老保险。这一举措虽然减轻了企业经济压力,但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产生了影响。经济挑战与信心:2020年一季度GDP同比下降8% ,对财政补贴养老金构成考验 。

疫情期间员工以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疫情期间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补偿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判断,若免责事由成立则一般无法获得补偿 ,不成立则可能获得补偿,但不建议走此途径。

劳动者一般不能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生活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但需结合用人单位主观恶意 、补救措施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若已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且延期未超一个月,员工不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若未协商或延期超一个月,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开除员工违法 ,需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辞退员工需分情况讨论 ,若符合法定辞退情形则可依法辞退,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处于隔离期、治疗期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则不得辞退。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 、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 ,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今年以来 ,为有效防控疫情 ,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 ,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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